投资沃土、创业福地。热诚欢迎广大企业客商前来投资发展!

滁州高教科创城

区域:滁州

当前位置: 首页 > 走进园区 > 招商政策

一、天使投资与科技金融


1、在市(县)先行投入支持的基础上,省以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等方式,分 AB三类,分别给予 1000 万元、600 万元、300 万元支持科技人才团队。(省财政全额承担)


2、股权投资在滁创新创业项目,单个项目 300-1000 万元,特别优秀项目“一事一议”。落实市县配套资金后再争取省级资金支持。(市天使投资基金全额承担)


3、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予以补助的基础上,拓展险种范围,所在市(县)先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 30%给予补助,省再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 30%给予补助。(省补助部分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市县部分由市县两级按 3:7 分摊)


4、给予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单个企业申请贷款规模不超过 200 万元。(市财政全额承担)


5、给予创新主体 2-15 万元创新券,用于研发活动开展。具体使用方向为奖补政策中可以使用创新券进行兑现的事项。(市县两级按 1:2 分摊)


二、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进


6、对高层次科技人才和用人单位进行补助。包括:购房补贴10-80 万元、租房补贴 800-1500 /月、生活补贴 2000-5000 /月、创办企业补贴 40-100 万元、柔性引进生活补贴 2-5 万元、企业用工补贴按年薪分档补贴。(市县两级按相应比例分摊)


7、对中介机构、社会团体、个人提供引荐线索、帮助联系对接、做好高层次科技人才来滁服务进行奖励。1-10 万元。(市县两级按 1:1 分摊)


三、设备购置与仪器共享


8、对年销售收入达 500 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 10万元及以上),省、市(县)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 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最高可达 200 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分别最高可达 500 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研发。(省补助部分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市县部分由市县两级按 3:7 分摊)


9、对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 30 万元及以上、成套价格在100 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单位,以及租用上述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可分别享受省、市(县)补助。省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 20%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每个单位补助最高可达 500 万元;设备租用单位所在市(县)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 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补助最高可达 200 万元。(省补助部分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市县部分由市县两级按 3:7 分摊)


四、科技统计与专利联络


10、定期开展科技联络员评比表彰活动,对负责科技统计、科技调查、科技报告等专项工作的科技联络人员,根据任务工作量和数据质量按每人 500-1000 元进行奖励。(市财政全额承担)


11、专利联络员通过宣传、引导、组织、协调等活动,使所在单位每申请、授权1件发明专利,各奖励该企业专利联络员300元;对开展专利联络员评比表彰获得优秀的,每人奖励 1000元,并颁发奖励证书。(市财政全额承担)


五、科技项目与科学技术奖


12、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省、市(县)投入不超过 40%,省在市(县)先行投入基础上予以资助,单个项目累计资助最高可达 500 万元。(省补助部分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市县部分由市县两级按 3:7 分摊)


13、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省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 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可达 60 万元,每个单位奖励额最高可达 400 万元。(省财政全额承担)


14、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省一次性分别给予一等奖 200 万元、二等奖 100 万元奖励,奖励资金 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省财政全额承担)


15、滁州市科学技术奖,杰出贡献奖 30 万元,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 万元、万元、万元奖励。(市财政全额承担)


六、知识产权


16、对获授权的发明专利,依据专利质量、产业化前景等绩效情况,省给予一次性补助。(省财政全额承担)


17、对专利权人涉外维权诉讼费,省、市(县)各按 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补助,省补助最高可达 10 万元。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 500 万元及以上的,省一次性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 50%予以补助,补助最高可达20 万元。(省补助部分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市县部分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18、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省分别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知识产权布局和转化实施。(省财政全额承担)


19、对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每件予以 0.5 万元申请费用资助;每件予以 0.5 万元年费、转化和交易等运用的资助。对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每件资助 万元(每件最多资助 个国家)。重要发明专利申请,为加快获得授权而办理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每件予以 1500 元专利检索费用的资助。重点企事业单位加强发明专利研究和布局设计,一次性申请 件以上中国发明专利,在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后,每件予以 1000 元资助。(市财政全额承担)


20、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县(市、区)、强县工程示范县(市、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省知识产权示范县(市、区)、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市、区)、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称号,各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30 万元、40 万元、20 万元、20 万元。(市财政全额承担)


七、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21、高校院所与企业在 2017 年以后联合成立的股份制科技型企业,高校院所以技术入股且股权占比不低于 30%的,按其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企业产品(技术)销量(营业额)增长等绩效情况,省一次性给予最高可达 50 万元奖励。(省财政全额承担)


22、对省内高校院所在皖实施转移转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省给予 10%的补助,单项成果最高可达 100 万元。对在皖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皖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省给予 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 100万元。(省财政全额承担)


八、高企申报与产业发展


23、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连续 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根据认定指标得分情况,省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企业研发团队。(省财政全额承担)


24、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一次性给予 3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用于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省财政全额承担)


25、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一次性给予企业 5万元奖励;连续 次通过认定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连续 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照省有关政策执行。各县市区按不低于市级奖励予以先行配套。(市财政全额承担)


26、规模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类企业,年度工业总产值增幅超 20%30%40%以上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 万元、万元、万元的奖励。(市县两级按 3:7 分摊)


27、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类企业中年度工业总产值达到亿元以上的企业,年度工业总产值增幅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 万元奖励,超过全市平均增幅 10 个百分点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 万元奖励。(市县两级按 3:7 分摊)


28、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类企业中年度工业总产值达到 10亿元以上的企业,年度工业总产值增幅超过 10%20%30%40%以上的,给予管理团队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奖励。(市县两级按 3:7 分摊)


29、对获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奖励申报主体 200 万元、100 万元。获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奖励申报主体 100 万元、50 万元。(市财政全额承担)


九、创新平台与研发机构


30、开展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依据绩效情况,省给予最高 300 万元奖励。对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依据绩效情况,省给予 20-50 万元奖励。(省财政全额承担)


31、对我省牵头组建新获认定的国家(试点)联盟、国家布局建设的区域性联盟,省分别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奖励;对新通过评估的省级联盟,省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奖励。(省财政全额承担)


32、鼓励高校院所创建大学科技园,对认定为国家大学科技园的,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对外地高校院所在滁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的,根据投资规模和运行情况,实行“一事一议”进行奖补。(市财政全额承担)


33、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平台,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行业技术中心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补,省级质检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补。对以上科技平台在参加省组织的运行绩效评价中获优秀等次的,再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补。(市县两级按 3:7 分摊;高校院所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3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国际合作基地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补,在组织的运行评估中取得优秀等次的给予 50 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国际合作基地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补,在组织的运行评估中取得优秀等次的给予 20 万元奖补。(市县两级按 3:7 分摊)


35、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市县两级按 3:7 分摊;高校院所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36、对新获批国家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一次性 10万元奖励。(市财政全额承担)


十、科技企业孵化


37、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按照入驻的小微企业和创客数以及孵化毕业的企业数、创客数、融资数等绩效情况,结合税收贡献度和运营成本,市(县)先行奖补,省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依据服务科技中小企业等绩效情况,省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省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奖励。(省财政全额承担)


38、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和科技孵化器,给予 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建设补助,认定级别晋升的按各级补助标准级差追加补足。实行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常态机制,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并落实奖补政策,分档绩效奖补金额为 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并实行末位淘汰机制。对经认定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的,按照三年孵化期内的实际孵化企业户数给予每户每年 3000 元补贴。(获批备案“星创天地”的参照市级众创空间执行)。(市财政全额承担)


39、对经认定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孵化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主体 万元奖励。(市财政全额承担)


十一、农业科技创新


40、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对开展公益性共享服务的农业种质资源库(圃),依据资源数量、共享服务等绩效情况,省给予最高可达 200 万元奖励。(省财政全额承担)


41、对企业和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获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省依据绩效分别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10万元奖励。(省财政全额承担)


42、对获认定的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依据绩效情况,省给予最高可达 300 万元奖励。(省财政全额承担)


43、对农业高校院所与市(县)政府合作共建的高水平、永久性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依据绩效情况,省给予最高可达 100 万元奖励。(省财政全额承担)


十二、综合考评


44、根据考评办法,对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绩效奖励。年度总奖励金额不超过 120 万元。(市财政全额承担)


选址需求登记